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最近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完成审核工作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合格者可获得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实施细则》规定,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作为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实施细则》规定,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原来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原则上应停止相关的业务。